【逃犯條例】涉台灣殺女友一屍兩命 港男認洗黑錢判囚29個月繼續服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29 15:06

最後更新: 2019/04/29 21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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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陳同佳早前承認4項洗黑錢罪被判囚29個月,將繼續服刑。

涉於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,因而引發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爭議的青年本月12日於高等法院承認洗4項洗黑錢罪,案情披露青年於警誡下,承認因女友稱腹中懷有約3個月骨肉,是與前男友所懷有,一怒之下將女友殺害,案件押後至今午判刑,涉案被告4項洗黑錢罪認罪扣減刑期後,共被判監29個月,由於陳同佳被還押約13個月,仍需繼續服刑,預計扣除假期後,半年後可出獄。法官彭寶琴表明本港法庭無法處理被告涉在香港以外干犯的罪行。

被告陳同佳(現20歲)今身穿深藍開胸外套、灰色上衣、黑色長褲由懲教署職員帶到法庭犯人欄聽審。陳甫坐下時神情冷靜,雙手放在大腿上,席間冷靜聆聽法庭翻譯法官判刑。當法官引述陳承認殺害女友潘曉穎的經過,陳顯得神態呆滯,直到法官宣判一刻陳低頭,雙眼不時向下望,神態依然冷靜。

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,即使被告陳同佳承認案情中所提及的誤殺或謀殺事件,只可就被控的洗黑錢控罪接受判刑,不能就更嚴重控罪接受判刑,令人感到嚴重不公及難過。法官指被告即使犯下滔天大罪,他在香港亦有權接受公平審訊,不獨影響被告,亦影響本港司法程序的公正。

法官強調被告面對的洗黑錢控罪源於盜竊,量刑時須考慮到被告的心理元素。法官指無爭議的是被告從台灣取得財物返港,屬國際犯案元素,被告從中獲得現金、死者的相機及手機,被告明知道罪行的嚴重性,亦是唯一得益者,考慮到財物價值及犯案時間,均屬加刑因素。至於被告過往從無犯罪記錄,法官不認為構成任何減刑理由,唯一減刑理由是認罪。

就被告陳同佳承認的4項洗黑錢罪指,首項控罪指他於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,非法處理死者潘曉穎(20歲)的滙豐銀行提款卡、Casio相機、手機及2萬元台幣,法官以39個月作為判刑起點,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6個月。

其餘3項洗黑錢罪則涉及被告於去年2月19至21日,先後以死者潘曉穎(20歲)的滙豐銀行提款卡3次在港提款港幣10,500、8,500及200元,法官分別以2年半及1年作為判刑起點,認罪減刑至20個月及8個月,第2項控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,其餘刑期同期執行,總刑期為29個月。

被告自去年3月被扣押至今已13個月,扣減假期後,估計須服刑約半年。